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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或者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定罪量刑的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
会计人员或者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定罪量刑的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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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涉嫌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明显界限是犯罪情节。只有剧情严重隐匿,会计凭证故意销毁,才能以犯罪论定;一般情节轻微或危害不大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应当以违法行为论处罚。如《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撤职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99年 12月 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第 1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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