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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1、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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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生法》第37条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命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的情况严重的,取消执业证明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而延误邹危患者的急救和诊断,造成严重后果的;(3)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新自诊、调查、诊断、医疗证明、流行医疗证明书等医疗文件的未经医疗文件擅自销毁的医疗文件、医疗文件、医疗文件、医疗文件医疗文件、医疗文件、医疗文件、医疗文件的擅自销毁坏、医疗文件、医疗文件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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