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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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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杨钧通报了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情况。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自2001年以来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10万人以下。杨钧介绍,在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20.9%的情况下,与2004年相比,全国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事故起数减少67635起,死亡人数减少8339人,万车死亡率减少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在实践当中,积极的赔偿态度能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在量刑上会有所减轻。如果赔偿能力有限,也不会成为加重情节,会按照法律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范围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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