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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方式

2024-11-14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自己取消要约的行为。例如,甲在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当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于是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该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例如,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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