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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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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所称片区规划,是指市区范围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等所作的进一步安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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