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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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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导致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硬件无法正常运行;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数量或者数额超过五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按前款处罚。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纠正措施,拒不纠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造成大量违法信息传播的;(二)造成用户信息泄露和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刑事案件证据丧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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