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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涉外离婚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2022-03-08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离婚。 以下是上海涉外婚姻登记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五条(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七条(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收回。 如果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在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中第30条中有规定: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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