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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既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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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立法的本义和犯罪的定义,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只是要用于交通工具的汽车,就是本罪中的“汽车”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相关案件是公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是告诉处理的案件,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告诉处理的案件,因此是公诉案件。
依照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使用中的交道工具;而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破坏危险,就会威胁到大多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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