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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追诉时间

2022-08-12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学界普遍认为该修正案的一个亮点是进一步严密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网,[1]具体表现为:除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财产刑,修改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罪状外,还增设了五个新的恐怖主义犯罪,即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九)》38条将我国《刑法》原311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后,我国刑法在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与新增的其他五个恐怖主义犯罪相比,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不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其他五个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是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密切关联的实质性行为,[2]而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惩治的行为并不是实质性的恐怖活动行为,而是实质性恐怖活动行为实施后,他人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第二,从处罚的行为主体的类型来看,其他五个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是积极、主动实施了实质性恐怖主义活动行为的主体,而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惩治的是消极、被动的不作为(拒绝提供证据)主体,重点是证人和知情人。第三,从处罚的行为所产生的时空背景看,其他五个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行为发生在司法机关调查前的时空背景中,而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惩治的行为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着手调查后的时空背景中,由于后者惩治的行为是发生在刑事程序开启后的时空背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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