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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居个人债务认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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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居期间个人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要根据情况而定。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相反,一方明确为个人债务,用于个人生产使用的,并且债权人明知的,则为一方个人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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