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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指定辩护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同级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通知书应写明案件名称、嫌疑人姓名...
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后,应当在3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发至办案部门。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在的、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律师的联系方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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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上网。看守所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物品存放柜,用于存放前来会见的辩护律师所携带的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的物品。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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