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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知道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的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的,按照预付款的规定处罚。以利益为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出版淫秽物品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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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书刊既是书证又是物证。淫秽书刊,严格说是物证。因为,它是“淫秽”的载体。但,也是书证,因为,他的内容决定了他的属性。 事实上,书证也是一种物证。但一般来说,书证更为专一,直接证明了合同、借据、保证书等事实的存在。书刊在淫秽案件中的主要作用也应归纳为物证。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不知道其提供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行为人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为其提供书号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但行为人对导致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出于过失,而提供书号的行为则出于故意。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二个罪名,分别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如果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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