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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如何处理

2023-09-15
下列案件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与税务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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