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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事后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和调解,态度很重要,轻的可能就是个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免除处罚,要看具体情况。 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三、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轻伤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否谅解很重要,当然对方的态度以及赔偿如何,是你方能否谅解的关键。
【法律意见】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涉嫌了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案例:女子称在医院"受气"家人赶到打医生造成三名医生轻微伤 2013年11月9日晚10时,郭雨在房山区中医院与医生发生争执,后打电话叫来其父郭天(化名)和男友李勇(化名),在医院急诊内科办公室,郭天和李勇用凳子、拳脚对值班医生李某、付某和范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和范某头部多发软组织损伤,付某腹部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均为轻微伤。 2014年7月5日,郭雨、李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正在东城拘留所强制戒毒的郭天也被传唤到案。检方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其中,郭天曾因罪获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加重处罚。 郭雨称,2013年11月8日,她母亲被狗咬了,她便陪母亲到中医院看病。医院要求母亲住院,郭雨缴纳了住院费。第二天,因母亲想出院回家,郭雨与急诊科医生李某沟通,对方表示不能将住院费退还,并称其母手上是埋的针,不能轻易拔。“我们想回家,也认了。”郭雨说,但女医生十分不耐烦。 我气不过,就跟她理论,我说要跟她一起找领导解决,结果又来了几个医生帮着她跟我吵,我觉得很委屈,就给爸爸和男朋友打电话诉苦。郭雨说,没想过父亲和男友到医院后,会和院方打起来。 庭审现场,三名被告人对先动手打医生的指控表示认罪。进了急诊,我抡起手边的一个凳子就朝医生砸过去。女儿没有动手,郭天供述称。 在最后陈述时,郭雨向三名受伤医生表示道歉,没想到跟家人诉苦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应该采取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今天来法院的路上女儿一直哭,我都不敢看孩子,出了这事儿,我应该带孩子一起找医院领导解决,不该冲动打人。郭天称,是他拖累了女儿,希望法院能轻判。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三名被害人要求被告方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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