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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时,承揽人可以留置定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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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不是承揽合同。 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由承包人进行装修,发包人支付价款。 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工具和技能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装修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上述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定作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换言之,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在质量上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标准或者约定的标准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装饰装修工程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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