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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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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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