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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费用规定

2022-06-24
一、无需交纳诉讼费的行政案件: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情形的,要交纳诉讼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费: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承担主体: 1、一般规定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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