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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
对于量刑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来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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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持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3、非法持有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4、非法持有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判处死刑案件的数量标准问题,由于这个规定量刑幅度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对达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毒品数量标准的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时候,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特别是对于是否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据毒品数量的多少,又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虽然刚好达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属累犯、惯犯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有的虽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属偶犯、从犯、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犯罪案件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不同,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不可能绝对一致。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需要,提出一个供本地区内部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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