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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具体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担保合同的主体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担保权人是主债务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物提供抵押或质押,则债务人就是担保人,如果以第三人的物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则第三人为担保人。 2.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现行刑事立法并未提及。立法的空白,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示,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否定了依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没有明确地禁止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规定是一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因此,可以说,它是一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二,《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涵盖范围不全面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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