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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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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大队可以全程参与整个案件。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要根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决定,通常会没收非法所得。对已造成的危害积极赔偿,认错态度好。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建议早点找律师。。如果执行的是逮捕程序,那应该会呆到案件结束。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10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0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O一O年六月XX日 附: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一般会是在三年以上,刑事案件,建议与律师沟通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只有律师能会见,了解相关情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控告等以更好地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或者有保证人。 特别提示: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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