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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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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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