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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如下:如果是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又签订一份虚假的的建设合同,一般以在招投标建设工程中的备案建设合同作为依据来计算工程价...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黑白合同的结算: 1、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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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风险提示:签订黑白合同的风险防范: 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应当尽量避免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得不签订所谓“黑合同”或者已经签订了,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对发承包双方有不同的策略。 (一)发包方 1、如果不是为了压价等原因,可以尽量将中标合同的价格报低,以避免将来承包方主张以中标合同结算的风险; 2、不要作如下类似约定:“招投标结果是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因为该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承包方 1、尽量争取中标合同备案; 2、中标合同备案时,应当要求拿到备案合同的原件,以避免出现己方对备案合同内容不了解的情况; 3、无论有没有签黑合同,一定要保证工程验收合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现象,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极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的隐患,损害各参与主体的利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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