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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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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五)决定的日期;(六)其他有关事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五)决定的日期;(六)其他有关事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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