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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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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计划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各级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因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XX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XX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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