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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流程为: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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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三种可能: 第一,决定予以处罚,适用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且构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情况;第二,决定不予处罚,适用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事实虽然成立但情节轻微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第三,决定不予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适用于违法事实成立且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 送达环节。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只适用于某些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度较轻的处罚事项,原则上只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当然,如果另有其他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适用条件,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理,应当适用其特殊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200元以下的交通罚款便可适用简易程序。尽管简易程序省略了一般程序中的若干环节,但它并不是残缺的,仍然包含了一套完整的实施过程,也包括调查检查、决定、送达三个基本环节,只不过这些环节与一般程序比起来简略了许多。简易程序的特殊之处表现在: 一人执法。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时,法律对于执法人员没有人数上的要求,既可以是多人执法,也可以是一人执法。 当场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好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由自己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但事后执法人员须将该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与听证程序。那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的步骤有哪些,一般程序是正常情况下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便化,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复杂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处罚案件,如果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既不符合简易程序,也不符合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就必定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 调查检查环节。调查检查是查明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需要注意:第一,执法人数。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正当程序。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且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其处罚。第三,保存证据。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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