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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
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有: 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 2、产生原因不同; 3、诉讼性质不同; 4、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5、诉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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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定了公司机关成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在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如何维护公司的利益,由谁来起诉。《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可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侵害行为,但这种诉讼不是股东派生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我国法律欠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这种不合理的诉讼障碍限制了股东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和途径,无法根本保障少数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在我国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股东派生诉讼是基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产生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权主要来自:(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二、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担任公司职务的员工,还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还包括与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股东派生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前提条件。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紧急情况外,股东应在诉讼前向公司机关提出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的要求。(二)请求不能发生。这一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被拒绝,或公司有关部门消极不作回应。(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2、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或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紧急情况为前提。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2、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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