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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23-06-10
第一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义 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含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贷款等。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对象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条件 第三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除满足我行信贷客户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单位的: 1 (1)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 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 (3)如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2、借款人为事业单位的: (1)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 (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3)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 第四条贷款项目条件 1、贷款项目已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 2、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及规划设计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3、借款人已取得贷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贷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集资额达 2 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并存入专户;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形式及用途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期限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应按照要求履行受理、调查、审批、发放等业务环节,并在各个环节注意以下问题。 第九条受理及初审 1、我行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 (1)经过有权部门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承担贷 款项目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 3 (3)申请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扩初设计以及批准文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已获得《商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也应同时向银行提供; (4)项目开发建设自有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资料; (5)项目出售方案及有效的收益分配协议; (6)如贷款项目收益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还应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可用于还款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7)如借款人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还应提供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对所收集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 单位的,审查其是否具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或开发建设资格批准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借款人为事业单位的,审查其是否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是否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年检是否合格; (3)贷款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扩初设计以及批准文件等是否完备、 4 有效; (4)项目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如是否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四证是否齐全,有无《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自有资金投入是否已经达到贷款项目总投资30%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以自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是否被本单位职工预订且预订购房款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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