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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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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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