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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形式是股票,股票也是一种权属凭证,目前在我国只有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而一般来说,我们只能看到“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三板挂牌公司)发行股票。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关于非上市公司股东的回答为1、《公司法》概念中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可以称为“股权”,所以: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有股权”;拥有公司股权的就是股东。2、股权根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股份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这二者非常近似,但是法律意义上还是有不同,而:股份公司的股权都可以称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严格意义上不能称股份,人们口头这么称呼只能算方便语);(股票的定义见《公司法》的125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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