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
罚金的缴纳方式包括: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罚罚金有几种缴纳方式呢罚金的缴纳方式是罚金刑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根据修订的刑法第53条的规定,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笔者认为,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罚金,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四)减免缴纳。指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笔者认为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次,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再次,须经犯罪分子申请;最后,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或免除。
1、罚金是缴纳给法院的,而且都是家属到法院去缴纳的; 2、2010年的3月左右,统一开始逐步的实施追缴罚金,当从实际操作来讲,是看犯人的态度问题,而不是具体缴纳的金额; 3、每个省、每个地方对追缴罚金的执行力度不一样,一般来说缴纳1/3的至少的; 4、如果确实因为家庭困难的,要到村、乡、县民政局盖章,对减刑会有所帮助; 5、不缴纳罚金,对最后一次减刑有很大的影响,一般都是少减几个月,你能减1年6个月,他给减1年3个月左右,但是也不能确定,每个法院不一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