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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树木。认建人、认养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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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树木需要迁移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保证迁移树木的成活。
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的绿化,由绿化主管部门管理;(二)临街(路)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临街(路)单位管理;(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管理;(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六)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管理;(七)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绿化,由铁路、公路的管理单位管理;(八)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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