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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第六十条之第五款的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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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辖区内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并由其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九条规定,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但未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接受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消防通道堵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受理和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 (一)占用举报投诉、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实; (二)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经核实,应当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应及时通知投诉人;不能通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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