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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股份分割方式如下: 1、若该股权是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则为夫妻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若是在婚后取得或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或者...
离婚后夫妻股份的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转让。如果离婚时获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不是本公司的股东,可以参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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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 《公司法》第35条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虽然只以其一方的名义持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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