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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的准生证可以参考以下流程办理: 1、在户口所在地办准生证(初婚初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目前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政府计生办,...
异地出生证明可参照以下程序办理:1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准生证(初婚初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2、目前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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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准备:办理准生证,需要带齐男女双方的、双方、双方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办办理。2、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3、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4、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5、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女方的广东省居住证;3、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册);具体流程:申请:流动人口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的《省外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交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同时备注说明要求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属省内的要求户籍地对未录入信息系统的须及时录入。《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材料准备:办理准生证,需要带齐男女双方的、双方、双方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办办理。2、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3、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4、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5、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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