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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2012年4月1日实施的《拘留中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拘留中心收到的被拘留人应当检查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
根据我国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拘留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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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去看守所见人,律师才能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给出详细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拘留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据此,被拘留人手机是不允许带入的,但是可以正常通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向拘留所警察提出拨打电话的请求,是否被准许由拘留所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处罚中的拘留可以和家人采取相应联系,且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次,而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因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不同,因此不会用同样法条规定。只能是行政拘留情况而定。
拘留所后,只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经拘留所批准,就可以探视。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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