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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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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各地规定不同,目前天津市有规定禁止买卖的规定。但土地管理法第62条并未禁止。当然此类房产如买卖后无法办产权证,无法进行正常的继承赠与买卖,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参考法条:《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41、43、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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