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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驳回追加被告裁定书能否复议,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
人民法院查封,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但对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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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诉能追加被告吗这个有以下的规定和条文,六十三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如果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追加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而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因此当事人无上诉权。
人民法院查封,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但对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作出裁定。
法院如果需要追加原告和被告,应该用通知书的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追加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的,应该使用通知书的形式。 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原告或被告申请,如果法院经审查,申请追加的理由不成立的,则使用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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