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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必须亲自到庭。离婚起诉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完之后需要,由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判决法律文书签收时即生效。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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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这一条规定,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住院治疗等。
如果代理人的原告不能出庭,否则他必须出庭。1、人民法院裁定允许起诉人撤回诉讼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起诉人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法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根据起诉人撤回诉讼。3、起诉人超过两人,部分人撤回诉讼,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暂停审理。被告归案后,应当恢复审复审必要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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