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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数额扣除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考虑: 1、用于公务开支或公益事业的部分是否要扣除; 2、犯罪成本是否要扣除。...
贪污罪的犯罪数额确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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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数额扣除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考虑: 1、用于公务开支或公益事业的部分是否要扣除; 2、犯罪成本是否要扣除。
1.贪污五千元以上会构成贪污罪。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也会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涉及到贪污罪的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问题。1979年刑法中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1985年7月“两高”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了贪污罪数额认定以二千元作为犯罪的数额起点,同时参考情节。1988年《补充规定》因袭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以行政处分。”1997年刑法把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到五千元,同时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以行政处分。”五千元成为贪污罪与非罪的一个数额界限,五千元以上构成贪污罪。但这个标准又有相对性,不满五千元的,如果情节较重也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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