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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理并被宣判的自诉案件

2021-11-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范围内,被诉法院有管辖权。(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一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一)犯罪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二)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自诉人撤诉后,因证据不足而被撤诉的,应当再次告知同一事实;(五)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次起诉同一事实的;(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提出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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