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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不能实施下列行为: (一)具有多个生产场所的企业未实行安全、生产和资产统一管理的,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三)违规出租生产场所、生产线、设施设备和工(库)房的; (四)超定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设计生产能力、改变工房设计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的; (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行为。 风险提示: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及相应岗位需要协调处理事项,强调安全生产重点事项和行为规范,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7、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8、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9、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1 0、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 风险提示:禁止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质量、管道燃气压力流量和瓶装燃气充装允差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3、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6、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7、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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