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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燃气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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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通过电视、网络、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媒介及时告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恢复供气时,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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