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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
如实陈述案情就行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建议家属尽快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他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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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24小时内的讯问材料不是必须在看守所做的。 刑事拘留二十四小时讯问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但也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继续羁押在公安机关的,则在拘留后的24小时候内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必须要在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内,预审员必须提审嫌疑人,其内容有: 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告知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三是从新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看是否有什么变化。 四是从新确认刑事拘留的是否合法,审查有关的法律依据。 五是查明嫌疑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在24小时内便于发出《被刑事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24小时内,预审员必须提审被逮捕人,其内容有: 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告知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三是再次审查被逮捕人的犯罪事实和有关的证据,看是否有什么变化。 四是主要从新审核逮捕的对不对。 五是查明被逮捕的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在24小时内便于发出《被逮捕人家庭通知书》。 上述二个问题都是刑事拘留后和执行逮捕后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这些必备的笔录材料,那么公安机关是违法的。因此,办案人员(预审员)在此程序后,才能进入正常的预审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自己办理的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而有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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