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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2、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3、注重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相关知识
第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重要任务,也是辩护受贿罪的第一道工序,必须认真细致。第二,注意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相比,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三,注意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辩护业务是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诉讼的本质是说服。第四,注意言语证据的审查。职务犯罪案件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语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言语证据,是职务犯罪能否成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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