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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停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医疗期规定[1]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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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 2、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3、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工伤医疗期间支付工资。根据《企业职工疾病或非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疾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小于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小于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低于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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