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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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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 1.权力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都是追究违法者对国家的责任,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作出的行为,其性质是司法行为。 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 3.适用的条件不同。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而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当某种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又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也可以对其实施两种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 5.处罚的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在《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下,各单行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下有一些分散规定 。而刑罚的种类则由刑法统一规定,共有两类十种,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五种,附加刑五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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