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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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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需法定和约定变更抚养关系。
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确有正当理由并且符合以下六种情行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变更姓名:⑴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⑵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发生变更的;⑶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⑷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⑸名字中含有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的;⑹其他特殊原因。18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班级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 4、申请人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5、申请人笔录材料(注明有无债权、抚养纠纷);6、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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