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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行使孩子的探望权

2021-06-06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探望的时间以及形式等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儿童,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行使探望权;相关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子女探望。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望权。本文详细介绍了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执行探望权。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的子女抚养方和子女的权益,因此父母双方应当在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协商清楚,在子女的探望上,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法,并确定了“协议优先权”的原则。根据协议的优先原则,父母双方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的实际生活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会撕破脸,很难真正平静地处理问题,他们在协商期间会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甚至有时候有一些人会直接拒绝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此时,探望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探望问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探望权的有效判决或者调解文件,另一方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履行探望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如果直接抚养方在被教育以后未能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子女作为独立的个体,有他们自己的思想,对于不接受探望的儿童,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禁止在子女拒绝的时候强制执行探望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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