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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国家人员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贪污挪用的话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某些特定资金的可能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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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套房贷款政策认定标准具体如下: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第二套房认定标准。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必须根据预定购买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儿童在内,以同等)成员名义实际拥有的套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申请或许可,直辖市、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住房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发行书面查询结果。当地暂时没有查询条件,无法提供家庭住宅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借款人提供家庭住宅的实际数量书面诚实保证。如果贷款人确保诚信不真实,应记录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一年以上不能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按第二套(以上)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执行的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暂停住房贷款。
6000元以上涉嫌诈骗,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中并未规定有一个罪名是套取国家资金罪,而实践中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考虑到具体的情况不同,那么最终被认定的罪名也不一样,主要涉及到的罪名就包括了诈骗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等。《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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