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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显失公平的表现

2021-10-01
格式合同的显示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忽视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二、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商社的买卖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不公平的条款特别突出。河北省一家公司在商社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过期交房,每天向买方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方过期支付,每天向卖方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三、剥夺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制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就免责自己。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订时不容协商。这种情况在各地商社买卖合同中最常见。上述做法,排除、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四、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五、控制最终说明权,如某商务咨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海外移民合同时,对申请周期的规定:整个申请周期取决于某政府的申请处理情况。”也就是说不管办理申请需要多长时间,该公司均有理由推托给某某某政府,自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其风险也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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